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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一条是2015年修订时增加的条文;2018年修订时将第一款第(一)项中“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修改为“隐瞒不报”,将原《条例》中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移至此条。2023年修订时新增了第二款内容,并对第四款内容作了文字调整。
本条第一款分为四项。第(一)项规定的是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行为,主要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事项都是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第(二)项规定的是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行为。第(三)项规定的是不按要求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行为。第(四)项规定的是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行为。第(二)(三)(四)项适用于所有党员,但第(三)项在实践中一般指向党员干部或党员领导干部。
第一百四十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条分为两款。第一款是2015年修订时新增条款,第二款是2018年修订时新增条款,并对第一款作了文字修改,将“上级单位”改为“上级”,进一步扩大“上级”的范畴。同时,“上级”不局限于上一级,包括本级之上的所有管理层级。
本条第一款针对的是党员或者党组织,具体表现为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要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应当报告的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界定,有的是上级单位明确要求报告的事项,有的是上级单位没有明确要求,但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责应当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二款针对的是党员或者党组织,具体表现为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有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行为。本行为比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更加严重,因此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九、典型案例
刘某,某市科技局副局长。2016年3月,刘某多次在工作中违反请示报告制度,不向组织报告重大事项。其本人未经批准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一直未向组织报告;其配偶子女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未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如实填报;未经组织批准、未履行请假手续多次因私出国,事后隐瞒不报;长期违规持有个人因私护照,不按规定及时交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刘某还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被给予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
刘某未经批准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未如实报告配偶子女获取英国居留权、隐瞒不报因私出国、违规持有个人因私护照等行为都是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中第八十一条规定,一直未向组织报告本人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行为是违反了政治纪律的行为中第六十一条规定。
十、有关要求
各级党组织要把请示报告制度上升到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把贯彻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审核把关,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
各级纪检机构要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对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要事项、重大问题的党员干部严肃追责问责,对典型案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持续释放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达到问责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从案例中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该请示请示,该报告报告,决不能心存侥幸跟组织“躲猫猫”,切实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组织观念,切实做到忠诚老实,自觉接受组织监督。